云南省湿地办参加全国重要湿地认定暨湿地保护工程培训班并做交流发言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其中将“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作为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贯彻落实,研讨部署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推进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7年6月22-23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在江西南昌举办了重要湿地认定暨湿地保护工程培训班。31个省市区湿地办(保护处、站)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省级规划院相关人员共12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班上,重庆、湖北等5个省市汇报、交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贯彻落实情况,江西、黑龙江、云南3个省汇报、交流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经验。
2014年1月1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同年,我省即着手准备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2014年9月2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 626-2014)地方标准,规定了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认定原则和12项认定指标。同时,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于2014年11月11印发,正式启动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
截至目前,省政府共公布了两批15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区域总面积3.45万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4万公顷。第三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正在有序进行中,第四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也即将启动。就全国范围来看,我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起步较早、相对规范,得到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认可和培训班代表的好评。(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王盛弘)